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議放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入口,將學歷要求從大專降低到高中,將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22日上午,人民陪審員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草案說明。
我國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審議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核心,包括法院組織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政策文件所構成的制度體系。
根據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開始了新一輪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為了進一步研究試點改革中的有關問題,2017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試點期限延長一年。試點期滿,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周強認為,在當前形勢下,制定一部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既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觀需要。特別是經過兩年多試點,各地法院已經探索出許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其中所涉重點難點問題也基本形成共識,立法條件已經具備。
陪審員年齡要求提高至28周歲以上
草案從放寬選任入口、改革選任方式、明確隨機抽選來源三方面,對人民陪審員選任作出規定。
草案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學歷要求從原有的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就是要讓更大范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同時,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實踐中擔任員額法官的年齡一般需要28周歲以上,并考慮到提高年齡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所以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試點方案》和《試點辦法》要求陪審員全部隨機抽選產生,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爭議。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不少地方法院都主張保留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草案第八條規定,陪審員應當是隨機抽選產生的前提下,因審判活動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在試點過程中,由于選民名單5年才更新一次,信息滯后嚴重。在實踐中,人民陪審員選任大多是從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取候選人。故草案第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從符合條件的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而不是從選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同時,草案第九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供當地常住居民名單,并根據其掌握的犯罪記錄信息對有無犯罪記錄進行審核。
三類案件列入七人合議庭參審范圍
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既要讓陪審制度在國家治理和司法體系中發揮應有作用,又要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
草案第十四條為一般規定,即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適用陪審制。這一表述是對2004年《決定》第二條第(一)項“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具體化。
草案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七人合議庭的案件參審范圍,并作了類型化處理:第一類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案件;第三類是其他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除了上述規定,參審范圍還包括當事人申請適用的案件。
明確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保障責任
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三款保留了《決定》第二十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同時參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條,增加規定“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該款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的保障責任。
另外,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對“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的補助標準明確為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第二款明確將人民陪審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納入當年業務經費預算,旨在解決人民陪審員在參審途中或參審時發生意外的賠償問題。(記者 蒲曉磊)